——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唐宗
【案情简介】
一、证据
2014年3月13日上午9时,××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大酒店黄××的陪同下,对该大酒店检查中发现:××大酒店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经营活动。
首先,3月13日××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书写的《现场笔录》反映:1、该场所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场所前台价目表、工作电脑齐备;3、该场所520房间内床上用品、公共用具齐全;4、工作人员正在换拖鞋;5、现场拍照2张。
其次,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1、黄××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为××大酒店投资人,该酒店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营业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刘××为该单位从业人员;2、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该酒店从事客服服务工作,检查当日她正在该酒店520房间收拾与整理房间,并承认该房间客人刚退房。
最后,执法人员于3月15日将3月1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出来并由黄××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收集了黄××、刘××的身份证复印件;黄××于3月15日提供了一份由其签名的整改书。
二、处理
黄××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黄××警告,并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黄××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很有针对性
(一)现场笔录
1.记录了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个事实;
2.记录了大堂悬挂的价目表;
3.记录了1间房价中物品摆放与正在从业的工作人员。
其中第2、3项有照片为证。通过这份现场笔录暨反映了该场所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个事实,又通过价目表、房价物品摆放、正在从业的工作人员反映该场所的经营行为。
(二)询问笔录
1.通过对从业人员刘××的询问中又重点询问了从业人员当时正在从事什么工作,再次证明该场所存在经营行为。
2.通过对黄××的询问再次佐证了该场所未取得许可范围为住宿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执法人员对法律中认定事实的规定熟悉
《现场笔录》、照片、2份《询问笔录》均反映出执法人员对法条上规定的擅自营业与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两个认定违法事实的规定是熟悉的。
三、执法人员注意了取证的时间梯度
《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均在3月13日完成,从书面材料看,执法人员书写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时间无交错,形成了一定的时间梯度,使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确实有效。
四、文书书写注意了地址与地点的区别
在《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中关于地点的描述均记录了街道与门牌号。
五、对该场所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实施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从该案中反映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基本功扎实,业务熟悉,法条理解透彻。
【思考建议】
一、黄××主体的认定存在瑕疵
纵观《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中只有对黄××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出她是该场所的投资方,其他证据中再无证明材料。故黄××是否是行政处罚的主体,证明力稍欠不足。
建议:可以在对从业人员刘××的询问中,加入对黄××是否是投资人的询问,对黄××是投资人进行佐证,形成一个证据链。
二、《现场笔录》中因未书写陪同人员,证明力有所下降
新版文书中将“×××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陪同下对××××场所进行了检查”删除,这使笔录的签字确认人员可能对其签字确认行为提出反驳意见,致使笔录证明力下降。
建议:指导执法人员在书写《现场笔录》时,将上述内容添加在笔录中。
三、从业人员刘××的从业行为只有其本人的询问笔录反映,故刘××的询问笔录证明力有瑕疵
本案中《现场笔录》中反映一名从业人员在该场所520房间从事“换拖鞋”活动,但未记录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也只是背影。只有刘国玉的询问笔录反映出520房间中的工作人员是她。
建议:在《现场笔录》记录从业人员姓名,与《询问笔录》、照片形成证据链,提升刘××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四、两份询问笔录中均存在诱供语言,使询问笔录的证明力下降
在对黄××的询问中出现“你是××大酒店负责人吗”、“你酒店何时开始营业”等语言,在对刘××询问中出现“你叫什么名字,你在××酒店从事什么工作?”等语言。这种诱导式的询问方式,使询问笔录证明力下降,甚至使认定个别事实的证据无效,如对黄××该酒店投资人的认定。
建议:指导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尽量不使用诱导、定义性语言。
五、对从业人员刘××是否取得合格健康证明的事实未进行调查
本案中《现场笔录》记录了一名从业人员在该场所520房间从事“换拖鞋”活动,刘××的询问笔录反映出520房间中的工作人员是她。以上事实证明刘××是该场所的从业人员,并正在该场所开展服务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应当对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果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那么对该场所使用刘××进行服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建议:在黄××、刘××的询问笔录中对其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进行询问,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建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添加“逾期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