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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主体多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思考

94365.com2016年09月18日来源:什邡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什邡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邱登勇

  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卫生监督员经常遇到同一个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的状况,遇到这种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应该怎么处理,对此笔者对一起同一主体多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进行了分析,供参考。

  1.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卫生监督员对甲美容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美容院一位名叫王某的服务员正在给消费者用蓝光治疗仪照射其面部。后核查该美容院老板和服务员为同一人,该美容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主要是从事普通美容服务和给顾客用蓝光治疗仪治疗痤疮。

  2.违法行为的认定

  甲美容院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当事人主体应为王某;王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王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王五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属非医师行医。

  3.讨论和思考

  3.1案情分析

  3.1.1王五既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又有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分别立案受理,还是合并立案受理?

  3.1.2如果合并立案受理,以哪个违法行为作为主要案由立案?

  3.1.3作为同一个违法主体的王五有多个违法行为,如果合并立案受理,是“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还是“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呢?

  3.1.4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当然,按照王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其违法行为似乎引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更合适,但王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非医师行医又可引用《执业医师法》,那两部法条引用哪部法更合适?

  3.2案件处理

  3.2.1甲美容院无营业执照,应以所有人王五为当事人,而从事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当事人也为王五,两者是同一主体;所违反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医疗美容相关法规均为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均属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应以合并立案受理为妥。

  3.2.2此案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我们可以预先估计如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予以2000元的罚款比较合适;若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处罚金额在10000左右;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和罚款额度的话,笔者认为以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为主要案由进行立案为妥。

  3.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王五既是开办者,又为行医者,且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引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更为合适,对王五的违法行为概括更为全面。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话,则还需对个人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2.4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还是“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上,2016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执行合并处罚的内容。已对今后遇到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说明,同时更加印证本案应合并立案受理的必要性。

  3.2.5在本案行政处罚金额上,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如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执业医师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000的罚款;那么在合并处罚过程中,我们还须遵循“限制加重原则”,按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批复》中规定的“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那么不能单纯的相加予以12000元的罚款额度,而应当予以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行政处罚“并科原则”和“综合并罚原则”,那么我们予以王五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是“警告,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000以上12000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鞠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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