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查处广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
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8日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广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从业人员蒲某、李某等19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收集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事实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情况]
1、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本案已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1、本案该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对于该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我所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该公司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使用无证人员,充分说明了该公司对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制观念淡薄,但在我所监督人员案件调查和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同时对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给予现场行政处罚。
3、案件来源属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说明我们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存在一定薄弱,使得我们在经常的监督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同时也要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