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申请条件
1、年满18岁、经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新上岗人员不予提供);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及能力。申报条件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报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新上岗人员不予提供);
4、一寸免冠照2张;
5、换发新证应交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填报《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可以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www.dyws.gov.cn上下载);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行政审批服务科作出审批决定;
4、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于承诺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府服务中心:2514005、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dy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