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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德阳卫生计生监督2018年03月21日来源:什邡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8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化妆品店接受了一款名为“摩皱”的仪器开展的除皱服务导致眼部红肿。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该店内摆放有一台超声刀美容仪并存放有大量药品,有两名顾客在接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经查该化妆品店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对店长、店员、顾客进行询问和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化妆品店存在从事祛皱、双眼皮成形术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执法人员认定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已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计执法部门对其予以没收非法医疗美容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按时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医疗美容投诉举报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现场未发现医疗美容行为;二是现场未发现举报所称的名为“摩皱”的仪器;案件调查初期,当事人并不承认开展有医疗美容项目。对此,执法人员对顾客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发现的超声刀美容仪和药品反复对部分店员和店长进行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发现矛盾之处,由此进行突破,使得当事人最终交代了违法事实,使得案件顺利开展。由此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启迪。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在检查现场,发现了两名顾客正在接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而作为一个化妆品店,营业执照显示仅为化妆品销售,未登记有美容服务项目;对此,执法人员未就该店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进行进一步调查,导致可能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

    【思考建议】

    本案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医疗美容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处罚合理,但应当在办案过程中针对该医疗美容器械的价值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便了解其价值。目前,市场上医疗美容器械价值区间幅度较大,不能确定其价值同罚款数额相加后是否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经营活动中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需按照重大案件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和集体约谈,也应当进行听证程序。没收的器械当然也属于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该医疗美容器械价值进行询问了解。
另外,对没收财物的价值,需要明确怎么进行计算:如果当事人自诉价值未达重大金额标准当然不用考虑,如果当事人自诉价值较大,到底是按照原值计算,还是按照当前价值(含折损折旧之后)计算?如果按照原值,当然需要提供购进票据或者。如果按照当前价值,是否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估值?值得探究。

(责任编辑:鞠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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