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宋树蓉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3日上午8点,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电话和照片举报某镇中心卫生院大门外有使用后的针筒、针尖、棉签等医疗废物堆放,照片上显示,在医院大门右侧路边,有带血的一次性注射器和少量使用后的棉签与其它医疗垃圾堆放在一起,当时口腔科门诊还未开门,医院大门左侧的外科门诊已开门。当日上午9点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前往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医院大门口外有医疗废物堆放的情况。通过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得知,举报照片上的医疗废物和垃圾是该院外科医师王某某2017年5月3日早上7点半左右倾倒和堆放的,举报电话和照片内容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为: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为: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规定,对该卫生院外倾倒、堆放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棉签认定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该卫生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证据有现场照片3张;李某、王某某、廖某某、左某询问笔录各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吴某某、李某、王某某、廖某某、左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本1份;医疗废物转移单复印件4份;某镇中心卫生院“职工花名册”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清洁合同复印件1份;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协议;整改报告等。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2017年6月20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 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7年 6月23日缴纳罚款,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本案来源于社会举报,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证据收集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以群众举报电话和照片为线索,执法人员对照片拍摄地点、时间、内容为何人何时何地所为进行确认,同时对照片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确认。通过对该医院签署保洁合同的保洁公司保洁人员、该医院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调查询问,调取该医院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本、医疗废物转移单复印件、 “职工花名册”复印件、情况说明、清洁合同复印件、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协议等相关证据来证实举报电话和照片内容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为: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为: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规定,对该卫生院外倾倒、堆放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棉签认定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确认该卫生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本案中某镇卫生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属实。其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是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个案,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提醒我们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时,要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规范性指导,及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和一线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