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
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案
[案件来源]
2009年7月15日,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现场不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案情介绍]
经立案调查核实,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地址变更,新址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时间2009年7月8日—7月14日,经营违法所得3146.00元。
[相关证据]
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一份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二份,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7月8日—7月14日营业金额表一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肆拾陆元正;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执行情况] 自觉履行。
[案件分析]
(一)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因经营地址变更,在新址上未经“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6月1日起,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此,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应在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重新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原有的卫生许可证因地址发生变更同时废止。
(二)《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实施以后,我局通过各种形式对广大市民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宣传、培训,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在地址变更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我局监督人员已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宣传和告知,该店经营者在被告知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三)经过监督人员调查取证,查明广汉市天天红小火锅在未经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七天(2009年7月8日—7月14日),对该店营业收入帐单进行核查,查明违法所得收入3146.00元,违法时间和违法所得经该店经营者核实确认。
(四)对于该案的行政处罚能得以顺利的自觉履行,当事人也自觉放弃陈述和申辩,我认为在调查和取证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的额度适当,便于执行,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对于《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