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酒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广汉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曾颖 钟朝坤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30日9:30时,接广汉市人民医院电话报告:“在广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收治有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接到报告后,我市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理。通过调查认定:1、广汉市××酒店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50人均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3、该酒店食品原材料索证登记、台账记录规范、齐全;4、该酒店厨房流程布局合理,各项卫生设施、消毒设施完善;5、该酒店1月29日接待群体性就餐6桌,提供了菜单,留样菜品有:合家欢、白灼虾、珊瑚仔兔、笋子烧牛肉、拌豆花、拌笋子、拌窝笋、拌红兔、香酥鸭、白果炖鸡、甜烧白等11种;6、违法收入每桌餐费500.00元,共计3000.00元;7、广汉市××酒店制售的香酥鸭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引起14人食物中毒。
[收集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5份;
3、餐厅收银单复印件(2010年1月29日)2份;
4、2010年1月29日群体性就餐菜单2份;
5、广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报告1份;
6、广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书1份;
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调取证据清单1份;
[违法事实]
广汉市××酒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引起14人食物中毒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理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
2、罚款:5000.00元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我市第一起餐饮服务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在调查取证及行政处罚上花费了许多时间,有一些经验,也有争议,主要反映以下几点:
1、本案最后是以“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作为案由,而没有以“食物中毒案”为案由,是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只要及时报告并处置,同时不毁灭证据,则无法依据食物中毒处理,只能以其在引发本次食物中毒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本案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疾控部门在该单位制售的香酥鸭中检测出副溶血性弧菌以及患者大便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并出具了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及检测报告书。上述情况形成了证据链,因此,本案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思考的是,如果疾控部门未查明中毒原因,而该单位又无其它违法行为,又该依照哪条哪款处罚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因此,类似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明中毒事故的违法行为尤为重要。
2、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中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该酒店6桌餐费,每桌500.00元,共计3000.00元。在本案合议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该以本案引起食物中毒的香酥鸭的单价来计算。而本案最终以多数观点,本餐次全部收入3000.00元为违法所得认定,后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得到印证。
3、关于处罚尺度与从轻处罚的思考:结合本案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二千元至五万元的范围内多少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另外,本案发生后,该酒店能积极配合医疗部门救治病人,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能主动解决与中毒人员的民事赔偿等事宜。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案确有从轻情节,那么,从轻处罚多少又为适当呢?本案因为制售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香酥鸭造成14人食物中毒,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毕竟造成了一定后果,在讨论过程中处罚尺度上存在分歧。
4、关于群体性就餐食品留样的思考:本案中消费者和该酒店提供的菜单品种凉菜6种、热菜14种、小吃2种,共计22种菜品,而该酒店的留样菜品却只有11种。本案中存在留样不全,假如根本未留样又怎么办?法律法规现无明确处罚条款,可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违反本法规定……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处罚呢?
由于本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考虑从轻情节,得以顺利完全履行。对类似案件的调查处理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但因这是我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食物中毒案件,办案人员难免在《食品卫生法》的框架上思考问题,加之对《食品安全法》掌握程度不是很到位,又没有经验,造成一定细节处理欠佳,希同行们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