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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94365.com2010年12月08日来源:互联网字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10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6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68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认定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地区,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经审批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申请条件

  机构须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二份。

  2、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程序

  1、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可以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www.dyzw.gov.cn上下载);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市卫生局基妇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评审考核;

  4、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于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府服务中心:2514005 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dy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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