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经审批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条件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1、提供《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提供申请人的同底小二寸照片4张及《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程序
1、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可以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www.dyws.gov.cn上下载);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行政审批服务科作出审批决定;
4、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于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府服务中心:2514005 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dyzw.gov.cn